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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市建筑公司承建某县政府办公楼,工程不含税造价[造价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zào jià,指制造某种东西或建筑物等所需的费用。]为1000万元[万元 1950年2月生,山西大同人,中共党员,大专文化,集宁市手工业联社党委书记兼集宁市二轻工业系统工会主席。],该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为()万元1) 内容:① 营业税:建筑安装企业为3%② 城市维护建设税:百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度区的:7%,县镇的:5%,农村:1% ③ 教育费附加:3%2) 综合税率① 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内: 税率=1/[1-3%-(3%×7%)-(3%×3%)]= 3.41%② 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 税率=1/[1-3%-(3%×5%)-(3%×3%)]= 3.35%③ 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税率=1/[1-3%-(3%×1%)-(3%×3%)]= 3.22%含税造价=1000/3.41%=1034.13(万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容=1034.13×3%=31.02(万元)
2、糊弄建设单位把合同造价过高违反了什么法律涉嫌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做政府工程当初没有合同,做完了说评估造价,这样合理吗这个不当你说,就算不合理可以这样?政府说怎样就这样!政府分红都不合理啊,是它做分的不是你
4、单位领导欺骗政府弄虚作假,严重违法乱纪,应该去哪举报?纪检委,或者检察院。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就是指工程的建设价格,是指为完成一个工程的建设,预期或实际所需的全部费用总和。]咨询[咨询(consultation)意思是通过某些人头脑中所储备的知识经验和通过对各种信息资料的综合加工而进行的综合性研究开发。]企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1) 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① 申请人[申请人(Petitioner)是指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也可称为原告(Plaintiff)。]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企业资质(enterprise qualifications)就是企业在从事某种行业经营中,应具有的资格以及与此资格相适应的质量等级标准。]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以及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各项行政事务。]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2) 经营违规责任①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③ 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A.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B.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3) 其他违规责任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①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②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③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④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⑤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6、公务员故意数据造假,欺骗党和政府的,有办法处理吗制度问题,造假的太多了
7、不惜提高工程造价,骗取政府巨额资金有什么罪如果真的要构成刑法上的罪名的话,很可能是合同诈骗罪
8、怎样投诉开发商造假的造价成本?怎样投诉开发商造假的造价成本,你发现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
9、工程造价纠纷怎么解决工程结算[使商品交易和结算业务能正常进行,中国的结算制度中规定办理结算必须遵循以下三条原则:①钱货两清。]纠纷的百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度的审价[审价是对企业执行国家定价或指导价格的情况进行审查。]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内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容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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