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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监理人的义务包括)

2022-12-24 互联网自考在线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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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zd规定; (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回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答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2、监理的义务,权利,责任,以及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监理工程师一般享有下列权利:(百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度的行为进行申诉。同时,监理工程师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2)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来源:版考试大;(5)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权7)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8)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3、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工程监百理合同文件一般由工程监理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合同标准条件、合同专用条件以及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五部门组成。一、监理人的义务度 1.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投标书的承诺派出监理机构及人员,完成监理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在履行监理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专咨询意见,并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由委托人所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属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4.在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监理工程及其监理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二、监理人的权利 1.一般权利

4、工程监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导读】我们知道任何行业都有自己的规则,这做工程尤其是要备受人们的关注。因此才出现了像工程监理公司这样的行业。这一行业主要针对市政、公路以及水利水电还有矿山等众多的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该公司还需要有合法的证明文件,像监理行业证书等等有效的国家级的资质。另外该公司与所监督的工程毫无关系,属于第三方独立的机构。该公司还需要对所监督的工程担负经济以及相关的技术责任。那么,像这样的公司都有哪些责任和义务呢?

对于工程监理公司而言,他必须是依法建立的,有资质文件的一个团体。在公司运行的时候还需要注意它的责任和义务。

监理资质

第一条关于市场的相关规定:该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等级的资质文件或者证明且必须合法取得的。资质文件的许可范围是不能够超出的,换句话说不能越线来接任务。另外也不能够借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来进行接受业务或者是转让业务等。

第二条就是对于一项工程的监理机构与被监理公司,在法律上是有一定限制的。对于任何一项工程来说,工程监理公司不得与跟这个工程有关的任何单位有联系或者是关系。这个实际上就是避嫌的意思,包括采购商或者供应商等都不得有关系。

监理证

第三条就是该监理公司对所监督的项目施工质量有很大的责任。该公司监督工程是依据法律法规还有各种技术资料标准以及承包合同等多方面来行驶监督权的。

第四条就是监理的资格与权力需要有一定的规定。该监理公司所派遣的监理必须能够胜任工作,且具有相应的证书。所有施工的配件以及安装程序等必须要有监理签字才可以执行。凡是没有经过监理签字而自行安装的一些设备,或者是其他的施工工艺等,在项目结算时都不予结算。

监理流程

第五条就是监理方式方面的细则。对于所派遣的监理工程师必须要依据相关的工程监理要求,进行实时的监督与巡视,还可以采用平行验收等各种方法实施监理之权。

项目工程

当我们真正地了解了工程监理公司的责任还有义务之后,我们才能够真正的放心的将我们的工程监督的工作交给他们。同时,也正是因为他们的不断监督和检验,才使得我们的工程质量得到一个很好的保障。

5、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3.2.2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7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9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10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3.2.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2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3.2.4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2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表的格式;工程暂停令应符合附录B2表的格式;工程款支付证书应符合附录B3表的格式;工程竣工报验单应符合附录A10表的格式。3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4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5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3.2.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2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3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4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5 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6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7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8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9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10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3.2.6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2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4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5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6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6、在监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有哪些义务?

监理人的义务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6 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7、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四控:行使对整个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两管:合同义务管理和信息义务管理;一协调:协调好工程中发现的问题。

8、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是怎么规定的

1、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业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百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度理单位关系限制性规定,有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监理的依据和监理责任:应当依照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权力方面的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答,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内,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方式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容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9、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 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的监理单位,须持有关证照到市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方可从事建设监理活动。 监理单位必须按受资质年检,未经年检的不得再从事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法律、规范和标准;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合同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四)建设监理费支付; (五)监理争议的解决; (六)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不得监理本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不得监理与承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的工程。 已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的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对工程进行监理,并接受质监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情况,选派相应素质和数量的监理人员,组成由总监理工程师领导的项目监理工作小组进场监理。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制定监理程序和监理实施方案,通报建设、施工单位。监理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承接业务,应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监理费,并按规定向质监机构缴纳质量监督费,建设单位则不再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质量监督

10、在监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有哪些义务

监理人的义务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6 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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