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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监理工作条例)

2022-12-24 互联网自考在线315

自考在线职考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1、2018年国家对工程监理管理有哪些规定

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扩展资料:

工程监理要求规定:

1、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2、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严格遵守国家的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感,既对业主负责,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又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

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承担合同中确定的监理方向业主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2、国家规定哪些工程必须实施监理

国家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必须实施监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五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第六条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七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3、国家规定哪些工程必须实施监理?

1988年8月12日至13日,原建设部在北京召开建设监理试点工作会议(即第一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研究落实《通知》的要求,商讨监理试点工作的目的、要求,确定监理试点单位的条件等事宜。1988年10月11日至13日,原建设部在上海召开第二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进一步商讨选择哪些城市作为建设监理制度的试点,经讨论后确定了作为试点的8市2部,即将北京、天津、上海、哈尔滨、沈阳、南京、宁波、深圳市和原能源部的水电系统、原交通部的公路系统作为监理试点。根据会议精神,原建设部于1988年11月12日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据此,试点地区和部门开始组建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帮助监理单位选择监理工程项目,逐步开始实施建设监理制度。 如今,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范围是:(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六)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七)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建设工程监理按监理阶段可分为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 设计监理是在设计阶段对设计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设计质量和时间等目标满足业主的要求;施工监理是在施工阶段对施工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施工安全、质量、投资和工期等满足业主的要求。 监理职责是: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建设工期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进行信息管636f70797a6431333363396464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即“四控、两管、一协调”。

4、建设工程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工程监理的规定有哪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工程监理的规定有哪些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工程监理的规定有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十二条(五)国家规定必须实现监理的其他工程有哪些?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来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自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来自《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有哪些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8、工程监理单位违法的如何处罚

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监理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监理申请书》或者《监理许可证》、《资质等级证》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违反规定的行为是指

(1)申请设立或者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2)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行为。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4)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或者被监理单位利益的行为。

(5)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

(6)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核批或备案手续和在报纸上公告的行为。

(8)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先向原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与其营业范围相当的地区或者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交回原《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或者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原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并收回其《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应当向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参考资料:网络-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9、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监理工程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形式有哪些?

1、施工承包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严格符合设计要求;2、严格按业主的要求监督进度,但出现一些不可抗拒因素,需帮助施工单位与来业主协洽;3、根据进度,按照业主方和施工方的合约向甲方申请工程款;4、未经源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知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6、重中之重就是安全,包括文明施工,工地施工人员戴安全帽,安全员和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项目经理需到位,安全员需对危险源列查询清单等,施工现道场危险处需有专人指挥或拉警示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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